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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义伟在黄河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协调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代表,同志们:


    上午好!


    首先,我谨代表黄河水利委员会,向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一直与黄河水利委员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流域各省(自治区)环境保护、水利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黄河水资源对流域内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黄河流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黄河水环境质量逐步得到改善,但黄河水质持续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尤其是黄河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频发,给工农业生产造成了较大影响,危及到沿黄供水水质安全和城镇居民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对保障流域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刚刚召开的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把严格水资源管理、全面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三条“红线”,作为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战略举措,这对努力推动以民生为重点的水利工作,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大家知道,2002年修订的《水法》用法律条文规定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也体现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关于这样一个管理模式,包含有两个层面的结合。一是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之间,二是流域内各省(自治区)之间,既有合纵,又有连横。因此我们不仅要积极推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间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信息共享等,同时还应该积极推动流域省(自治区)间的沟通与协作。只有这样,这一管理模式的效率才会更高,其运行机制才会更顺畅。总的来说,区域管理是流域管理的基础,是实施流域管理的前提;流域管理是区域管理的框架和目标约束,是实现水资源效益最大化和全局利益最大化的保障。而且只有两者有机地结合,才能使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共同提高,出现多赢共赢的局面。


    在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上,流域机构与省(自治区)之间已经有了很好的工作基础,成功处置了2006年“1.05”黄河支流洛河柴油污染事件、2009年“1.03”西霞院河段油污染事件和2010年“1.01”渭河油污染事件等多起突发水污染事件,为黄河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与沟通协作机制建立积累了成功的经验。


    近年来,黄委依据《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赋予流域机构的各项职能,始终把保障沿黄饮用水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积极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建设、水污染事件月报制度建立及技术支撑研究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和探索。2006年12月专门成立了“黄河水利委员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领导小组”。通过开展和实施“入河污染物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建立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积极落实中央领导联合治污的指示精神,走访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和山东等环保、水利部门,共同商讨联合治污机制等工作和措施,在加强与省(自治区)相互间的信息沟通与联系方面初步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合作局面。


    2010年以来,黄委与流域八省(自治区)水利、环保部门经过多次走访、协商、文件确认等程序,就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信息沟通与应急处置协作机制达成共识,形成了《黄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与沟通协作机制框架意见》。


    多年的实践证明,及时、快速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确保全流域水资源与水生态的安全,推动全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流域与地方水利、环保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必不可少。因此,建立以流域为单元,流域和区域、环保与水利等部门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与沟通协作机制,搭建一个信息互通的平台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我们热切的期待这样的机制尽快建立和完善、及早发挥作用。


    同志们,通过黄河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与沟通协作机制框架意见的实施,必将进一步提高黄河流域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信息沟通协作机制的全面建立,也将进一步推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最后,再一次感谢流域各省(自治区)的大力支持,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责任编辑:杨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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